一件PCT申请要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在PCT申请时申请人是两家日本公司A公司和B公司,在PCT国际阶段,进行了申请人变更手续,该申请从A、B两个公司转让给A公司,并且国际局发了PCT/IB/306表。这种情况下,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是否还需要向CNIPA 提交从A和B两个公司转让给A公司的转让证明文件?

依据最新的专利审查指南,若申请人在PCT阶段完成了申请人变更,且双方都是外国企业的话,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不需要再提交转让证明。

但是,国际局传送的“记录变更通知书”(PCT/ IB/306表)中记载的变更事项是由中国内地的单位或个人将申请权转让给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则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