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
计算。新修订的专利法第 42 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引入对发明专利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规定。具体有两种补偿形式:因发明专利申请在授权过程中的延迟给予的专利权期限补偿,即专利授权期限补偿。为补偿新药上市审批时间给予的专利权期限补偿,即药品专利期限补偿。之前我们介绍了专利授权期限补偿,下面对于药品专利期限补偿进行介绍。
1.请求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应满足的条件
(1)请求补偿的专利授权公告日应当早于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获得批准之日;
(2)提出补偿请求时,该专利权处于有效
状态;
(3)该专利尚未获得过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
(4)请求补偿专利的权利要求包括了获得
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技术方案;
(5)一个药品同时存在多项专利的,专利
权人只能请求对其中一项专利给予药品专利
权期限补偿;
(6)一项专利同时涉及多个药品的,只能
对一个药品就该专利提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
偿请求。
2.请求的提出
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由专利权
人自药品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三个月
内向专利局提出请求,并且缴纳 200 元请求费。
对于获得附条件上市许可的药品,应当自
在中国获得正式上市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专利局提出请求,但补偿期限的计算以获得附
条件上市许可之日为准。
3.证明材料
提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时,请求人
还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专利权人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一
致的,应当提交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书面同
意书等材料;
(2)用于确定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期间专
利保护范围的相关技术资料,例如请求对制备
方法专利进行期限补偿的,应当提交国务院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生产工艺资料;
(3)专利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请求人应当在请求中说明药品名称、药品
注册分类、批准的适应症和请求给予期限补偿
的专利号,指定与获得上市许可新药相关的权
利要求,结合证明材料具体说明指定权利要求
包括了新药相关技术方案的理由以及请求补
偿期限的计算依据,并明确药品专利权期限补
偿期间保护的技术方案。
4.适用范围
药品指的是应用于人体的药品,不包括应
用于动物的药品和农药。
适用范围为针对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批准上市的创新药和符合指南规定的改良
型新药,对于其中药物活性物质的产品发明
专利、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或者医药用途发明
专利,可以给予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
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的含义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
关规定确定。2015 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里面对新药有定义。
可以给予期限补偿的改良型新药限于国
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注册证书
中记载为以下类别的改良型新药:
(1)化学药品第 2.1 类中对已知活性成份成酯,或者对已知活性成份成盐的药品;
(2)化学药品第 2.4 类,即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适应症的药品;
(3)预防用生物制品第 2.2 类中对疫苗菌毒种改进的疫苗;
(4)治疗用生物制品第 2.2 类中增加新适应症的生物制品;
(5)中药第 2.3 类,即增加功能主治的中药。
5.指定权利要求是否包括新药相关技术
方案的审查
新药相关技术方案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新药的结构、组成及其含
量,批准的生产工艺和适应症为准。指定权利
要求未包括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技术方
案的,不予期限补偿。
6.补偿期限的确定
给予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补偿期限按
照该专利申请日至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
可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 5 年。
补偿期限应不超过 5 年,且该药品上市许
可申请批准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 14
年。
7.期限补偿请求的审批
经审查后认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不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专利局应当给予请求
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和/或补正文件的机会。
对于此后仍然不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应当作
出不予期限补偿的决定。
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药品专利权期限补
偿的,如果专利权人已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
请求但专利局尚未作出审批决定,审查员应当
等待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审批决定作出以
后,再确定给予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时间。
如果专利权人尚未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
请求,且其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期限尚未届满,审查员应当等待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时限届满以后,再确定给予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时间,但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除外。
经审查后认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专利局应当作出给予
期限补偿的决定,告知期限补偿的天数。
8.登记和公告
专利局作出给予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
决定后,应当将有关事项在专利登记簿上登
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9.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的费用
如果补偿期限超过一年,年费标准是
8000人民币/年;如果补偿期限小于一年,无需缴纳年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