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权利要求的撰写过程中,产品权利要求通常需要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以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楚。但是,由于一些产品权利要求无法用结构特征限定出清楚的保护范围,因此在中国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当产品权利要求无法用结构特征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物理或者化学参数表征,当无法用结构特征也不能用参数特征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方法特征表征,尤其是在化学领域,有的化学产品的结构尚不清楚,不得不借助性能参数和/或制备方法来定义。

在参数特征中,性能参数特征是否对产品权利要求产生实质性贡献是在审查实务中需要深入分析的难点,需要考虑权利要求中的参数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或组成,判断这一点则需要考虑影响参数特征的因素,同时还要分析参数特征反映的技术效果是否由技术改进带来。

例如,一种聚合物产品,权利要求中限定了该聚合物产品的杨氏模量,这种参数是抵抗形变能力的性能参数,通过调整聚合物的组成可获得不同的杨氏模量,说明这种参数是与产品的组成相关联的特征,可以认定为对产品权利要求具有限定作用的技术特征,另一方面,在具体分析说明书中该参数特征对发明的技术效果时,如果仅仅记载为组成对该参数特征带来影响的情况下,则该参数特征仅仅是测量一定组成的产品即可得到的参数,其技术效果也仅仅是组成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因此当组成特征对发明不产生实质性贡献的情况下,认为该参数特征没有对发明作出实质性贡献。

又如,一种球状树脂粒子,权利要求中限定了该树脂粒子的光散射指数,光散射指数是表征树脂粒子的光散射性能的参数,光散射指数由散射强度计算得出,而粒子的散射强度与粒子的尺寸有关联性,因此可以认为该参数特征隐含了产品的结构特征,可以认定为对产品权利要求具有限定作用的技术特征,另一方面,在具体分析说明书中该参数特征对本发明的技术效果时,发现该参数特征与发明的提高光散射性的目的有关,与现有技术相比,实现了优异的光学特性,因此,可以认为是对现有技术作出实质性贡献的技术特征。

总之,判断性能参数特征是否对产品权利要求带来实质性贡献,需要考虑该参数特征是否使得产品权利要求的结构或组成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结构或组成,如果该参数特征通过现有技术的结构或组成直接得到,那么,可以直接认定为该性能参数特征不是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点。反之,如果构成区别点,这种区别是否能够真正为产品权利要求带来实质性贡献,则需要进一步考虑该参数特征与它所隐含的结构或组成特征所实现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