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和专利审查指南(2023年修订)在2024年1月20日正式实施。在程序部分的修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增优先权恢复和修改

1.1 优先权恢复(实施细则36条、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6.2节)

申请人超出要求优先权的期限,向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注意: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恢复优先权。

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2个月内,在国际阶段受理局已经批准恢复优先权的,视为已经依照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未请求恢复优先权,或者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但受理局未批准,可以自进入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专利局请求恢复优先权。

需注意的是,要恢复优先权,必须在提交申请的请求书中要求了优先权,如果在申请时没有要求优先权, 无法进行恢复。恢复优先权需依据实施细则36条进行恢复,单独提交一份恢复优先权请求书,并缴纳恢复费。不能依据实施细则6条对优先权过期进行恢复。

1.2 优先权增加和改正(实施细则37条、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3节)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要求了优先权的, 可以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 请求在请求书中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

→12个月内请求可以全部改三项(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

→12至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晚到为准)请求则只能改一项或两项增加优先权的前提是,必须在12个月内要求了至少一个优先权。如果没有要求优先权,则增加优先权的请求将被视为未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通过实施细则37条增加超期优先权,超期优先权必须根据实施细则36条进行恢复。

另外,对于增加优先权后,最早优先权日变更的情况, 应以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作为日期计算的起点。

2.新增援引加入(实施细则45条、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3.3节)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或者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部分内容,但申请人在递交日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内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补交的文件符合有关规定的,以首次提交的方式补交。补交的文件符合有关规定的,以首次提交文件的递交日为申请日。

可以通过援引在先申请文件方式补交的申请文件包括:

(1)遗漏的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

(2)错误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缺少的或错误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部分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应当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及其中文译文中。另外,援引加入涉及的优先权不能是恢复的优先权,也不能是增加或者改正的优先权。

3.完善延迟审查制度(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8.3节)

2019年引入延迟审查,仅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能请求延迟审查,且延迟期间不能撤回延迟审查指示。此次修改可以就三种类型的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并且可以随时撤回延迟审查请求。

发明专利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延迟期限为自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1年、2年或者3年。

实用新型专利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延迟期限为自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1年。

外观设计专利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同时提出。延迟期限以月为单位,最长延迟期限为自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36个月。

延迟期限届满后,专利申请将按顺序待审。

延迟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延迟审查请求,符合规定的,延迟期限终止,专利申请将按顺序待审。

4.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仅针对发明专利)

4.1专利授权期限补偿(实施细则第77条、第78 条、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第2节)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4.2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实施细则第82条、第83 条、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第3节)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5.修改电子申请的通知送达日(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六章第2.4节)

修改前,中国专利局以电子形式送达的文件,送达日有十五天邮程。修改后,中国专利局以电子形式送达的文件,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除非当事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进入电子系统的日期, 否则均以发文日作为送达日。因此电子申请的各类通知的答复日期取消了十五天邮程。但纸件申请的通知的送达日保留了十五天的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