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背景
2025年11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自2026 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中,在第二部分第九章新增了第7节“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系统构建了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型专利保护框架,突破了传统存储介质保护的物理边界,将专利保护延伸至流媒体技术的全生命周期。
二、核心修改内容
本次新增的第二部分第九章第7节“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1 明确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可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排除单纯比特流
第7.1.1节规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主题仅仅涉及一种单纯的比特流,则该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种比特流,其特征在于,包括语法元素A、语法元素B、……”。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之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仅仅涉及单纯的比特流,则该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种生成比特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比特流包括语法元素A、语法元素B、……”。
可专利客体
第7.1.2节规定,在数字视频编解码的技术领域,通常视频数据通过视频编码方法生成比特流,比特流通过视频解码方法生成视频数据。如果一种生成比特流的特定视频编码方法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则由该特定视频编码方法所限定的、存储或者传输该比特流的方法以及存储该比特流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能够实现存储或者传输资源的优化配置等,因此, 由该特定视频编码方法所限定的存储或者传输方法以及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这里,生成比特流的特定视频编码方法本身必须是技术方案(解决了技术问题,利用了自然规律)。那么,由此方法限定的(存储/传输该比特流的)方法和 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需要注意的是,存储/传输方法或介质必须通过引用或包含的方式明确绑定到那个特定的、技术性的编码方法。
2.2 明确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撰写要求
第7.2.1节明确,包含由特定视频编码方法生成的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对该特定视频编码方法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保护主题涉及存储或者传输该比特流的方法以及存储该比特流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的,说明书还应当作出相应的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
2.3 明确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撰写要求
第7.2.2节明确,包含由特定视频编码方法生成的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撰写成存储方法、传输方法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权利要求。这类权利要求一般应当以生成该比特流的特定视频编码方法权利要求为基础, 通过引用该特定视频编码方法权利要求、或者包括该特定视频编码方法全部特征的方式撰写。同时,第7.2.2 节还给出了具体的撰写示例。
一件涉及视频编解码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按下述方式撰写权利要求。
例1
一种视频编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 帧划分步骤,……
- ……
- 熵编码步骤,……。
例2
一种视频编码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单元:
- 帧划分单元,……
- ……
- 熵编码单元,……。
例3
一种视频解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 熵解码步骤,……
- ……
- 帧输出步骤,……
例4
一种视频解码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单元:
- 熵解码单元,……
- ……
- 帧输出单元,……
例5
一种存储比特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执行权利要求1所述视频编码方法生成比特流;以及存储所述比特流。
例6
一种传输比特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执行权利要求1所述视频编码方法生成比特流;以及传输所述比特流。
例7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指令和比特流,其特征在于,该计算机程序/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所述视频编码方法生成所述比特流。
三、实务操作指引
3.1 权利要求撰写策略
权利要求书的构建更强调体系化布局。建议采用"核心方法权利要求+引用式衍生权利要求"的树状结构,例如先独立撰写视频编解码方法权利要求,再通过引用方式构建存储方法、传输方法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权利要求。这种结构既符合上述第7.2.2节的示例要求,又能确保权利要求的修改灵活性和侵权判定清晰度。
值得注意的是,计算机程序产品虽未在7.2.2节的示例中明确提及,但结合审查实践,建议同步布局以实现更全面的保护覆盖。
3.2 说明书撰写策略
根据第7.2.1节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生成比特流的特定视频编码方法。如果涉及存储或者传输该比特流的方法以及存储该比特流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的保护主题,说明书还应当做出相应的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
“充分公开”,不仅要求在撰写说明书的过程中, 以生成比特流的核心技术方案为描述重点完整披露算法流程,更需要证明该编解码方法解决了技术问题(例如提高编解码效率、降低编解码复杂度、减少信令开销等等),并利用了技术手段,这是满足第7.1.2节中“技术方案”的要求的前提。
对于存储介质等衍生权利要求,需在说明书中建立其与技术方案的逻辑关联。例如,可以在说明书中增加以下说明:“本发明的实施例还涉及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例如,非暂态存储介质),所述介质可存储有计算机可执行指令,所述指令当被处理器执行时,使处理器执行前述视频编码方法或视频解码方法的所有或部分步骤。此外,所述介质也可存储有依据前述特定视频编码方法生成的比特流”。
四、结语
本次《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对中国数字技术产业创新提供了制度保护,申请人应抓住机遇,依据新规则积极调整专利申请策略,夯实知识产权壁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