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0日,CNIPA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施行。本文将简要说明与申请人密切相关的一些修改内容。

一、发明人身份与申请人信息的真实性

修改后规定:

・发明人必须为自然人:明确禁止在请求书中填写单位、集体或人工智能作为发明人。

・发明人信息需真实完整:要求填写所有发明人的身份信息,并确保真实。

・代理机构核实义务:专利代理机构需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进行核实。

注意:

现行规定中,通常仅需要提供第一发明人的身份信息。但是在本次修改后,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中,必须填写所有发明人的身份信息。并且今后明确禁止将人工智能或单位作为发明人的名称。

二、同一申请人同日申请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处理机制明确修改后规定:

・必须在提交申请时分别说明已就同一发明创造提交了另一类型专利申请,即发明和实用新型的请求书中均注明有同日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符合授权条件时,收到审查员的通知后,申请人声明放弃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声明放弃后,发明专利获得授权,CNIPA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放弃。

・如果申请人拒绝放弃实用新型专利,则发明申请被驳回;如果申请人未答复审查员发出的此类通知,则视为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

注意:

在本次修改之前,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发明又申请实用新型的,申请人可以通过修改发明的权利要求,使其不同于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从而在保留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情况下,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在本次修改之后,上述的这种处理方式将不被允许。

三、分案申请须明确声明优先权修改后规定:

若分案申请的原申请享有优先权,分案请求书中如果未声明要求该优先权,那么分案申请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与现行规定比较:

现行规定未对分案申请中优先权声明作出特别规定,修改后填补了这一空白。

四、明确涉及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审查标准修改后规定:

・完善审查基准:增加了“必要时应当针对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审查”的要求,强调审查应更为全面。

・新增合法性审查依据:明确增加了依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进行审查的具体规定,具体包括:

如果专利申请涉及的数据采集、标签管理、规则设置等内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则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调整并丰富审查示例:

新增示例:增加了多个针对《专利法》第五条的实操案例。例如,“一种基于大数据的商场内床垫销售辅助系统”因涉嫌违规采集人脸信息违反法律;“ 一种无人驾驶车辆应急决策模型”因基于行人性别年龄选择撞击对象,违背社会公德。

扩充创造性判断示例:增加了“一种识别船只数量的方法”和“一种建立废钢等级划分神经网络模型的方法”等新示例,具体明确在创造性审查中,如何判断算法特征是否对技术方案作出贡献。

细化说明书撰写要求:针对涉及人工智能等技术的申请,大幅细化了说明书的撰写要求。明确要求记载模型必要的模块、层级、连接关系,以及训练的具体步骤、参数;对于算法的应用,需说明其与具体领域如何结合,输入输出数据的设置及其关联,以确保技术方案的充分公开。

五、植物与动物相关发明的定义与保护范围明确修改后规定:

植物品种定义:须具备一致的形态特征、生物学特性及稳定的遗传性状。

野生植物保护:野生植物经人工选育或改良后, 若具备产业利用价值,可申请专利保护。

转基因动植物:如仍属于“动物品种”或“植物品种”范畴,仍不可授予专利权。

注意:

在申请植物相关专利时,应说明其经过人工选育或改良,并具备一致性与稳定性。

转基因技术若仅涉及品种,建议同时考虑《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其他保护途径。

六、无效宣告程序修改后规定: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强化:由现行的“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在此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强化为修改后的“以相同或实质相同理由再次提出无效请求的,不予受理”。

新增无效请求不受理情形:包括请求非出于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等。此处修改一定程度上禁止了“稻草人”的无效请求资格。

修改文本提交规范:需提交全文替换页及修改对照表,同一无效程序中多次提交修改文本的,以符合规定的最后一次提交的修改文本为准。

本次审查指南的修改优化了审查标准和程序,特别明确了对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领域的特定审查规则,进一步规范申请与审查流程,旨在为发明创造提供更优质、高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