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发明创造能否获得专利权,创造性是核心评判标准之一,其直接关系到技术创新价值的认定与科技进步的推动。根据专利法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在发明创造性的审查逻辑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连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显而易见性判断”的关键桥梁,因此技术问题的确定可作为创造性判断的基准,对最终审查结果产生关键性影响。
1.专利审查指南中技术问题的确定规则
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2023年12月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完善了该技术问题的确定规则,其核心强调两点:
(1)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必须与区别特征在发明中实现的技术效果相匹配,不得直接等同于区别特征本身,也不得包含对区别特征的指引或暗示;
(2)新增特殊情形,若发明的所有技术效果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当,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界定为 “提供一种不同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可供选择的技术方案”。需明确的是,该特殊情形下并不能直接判定具备创造性,而是仍需进一步判断该可供选择的替代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
2. 从一案例看技术问题确定规则的实践应用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的裁判要旨摘要 (2024)中的复合肥高塔造粒专利无效案的裁判,纠正了确权过程中技术问题的错误判断,展现了特殊情形的判断规则,生动诠释了上述规则的实践应用。
该案中,授权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核心区别技术特征为“造粒塔高80-125m”;无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同一申请人的在先专利)公开了“低塔造粒生产复合肥料的方法”,塔高为15-45m。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无效决定中, 将技术问题直接认定为“如何实现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该界定直接涵盖了“高塔”这一区别技术特征,进而以“现有技术未公开80米以上造粒塔用于复合肥生产”为由,维持专利权有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中纠正了这一错误,明确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依据区别技术特征在发明技术方案中发挥的作用及实现的技术效果确定,而非区别特征本身。在判断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涉案专利相较证据1取得了何种技术效果时,法院经审理发现涉案专利与证据1所得产品的核心性能参数高度一致,未体现实质技术效果差异,因此将涉案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重新界定为“提供另一种生产颗粒复合肥的技术方案”。基于该界定,结合现有技术中“造粒塔高度与冷却效果的关联”为常识性认知,法院认定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而易见。
专利权人对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可了一审法院的审理逻辑,再次确认了技术问题确定的核心规则。
3. 技术问题确定的 “三步法” 逻辑
结合审查指南规定与典型案例实践来看,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需遵循“三步法”逻辑:
第一步是“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 需围绕产品性能参数、生产效率、能耗水平等可量化指标展开,优先以实验数据为支撑,为技术问题的确定奠定客观基础;
第二步是“判断效果差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是否产生了差异性效果,若有,则在下一步的确定技术问题上应聚焦于该技术效果对应的改进需求;
若未产生实质差异,则应界定为“提供替代的技术方案”;
第三步是“确定技术问题”,基于效果差异的判断,客观描述发明需解决的现有技术缺陷或改进方向。
在该“三步法”过程中,需全程坚守“脱离区别特征本身”的核心原则。
4. 结语
技术问题的合理界定可以认为是创造性审查的逻辑起点,其不仅决定了显而易见性判断的方向,更直接影响创造性评价的公正性。唯有严格遵循“效果匹配、脱离特征、客观中立”的规则,才能避免“事后诸葛亮” 式的误判,精准识别真正具有创新价值的技术方案,既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专利制度鼓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立法宗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