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背景
松下于2012年9月5日获得“美容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号为CN302065954S。松下主张,金稻KD-2331离子蒸汽美容器侵犯了该专利。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制造、销售并许诺销售该产品,北京丽康富雅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该产品。
松下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相关宣传资料并删除宣传内容,同时要求金稻销毁模具、专用生产设备、库存以及从零售商处收回的未售产品。松下还请求金稻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人民币(约44.6万美元),并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合理支出20万元人民币(约3万美元)。
一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诉产品与专利设计之间的差异,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影响,二者构成近似设计。金稻未经许可制造、销售并许诺销售该产品,北京销售商未经许可销售并许诺销售该产品,均构成侵权。
证据能够证明金稻通过销售和许诺销售获得利益。松下以网络销售数量和平均售价为依据提出300万元赔偿请求,具有合理根据。北京销售商在得知涉诉后仍继续销售,应与金稻共同承担合理维权支出。
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金稻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两被告共同承担合理支出20万元。
二审
两被告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认为,被诉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松下对电商平台的检索结果进行了公证,显示被诉型号累计销量为18,411,347台,平均价格为260元。即使保守估算单位利润并结合销售数量计算,所得金额也远高于300万元。因此,赔偿请求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一审判赔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列为2016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本案体现了认定侵权获利时的证据判断规则。
二审法院指出,相关账簿和资料通常由侵权人掌握,专利权人可能难以证明损失。权利人已经充分说明赔偿请求的合理性,而侵权人又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时,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及其提交的证据认定侵权获利。
来源: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4/id/2822668.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