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2017年《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特别是化学领域补交实验数据的规定,引发了不同理解。审查原则是否改变?实践中如何适用?实际上,中国审查员此前数年已在考虑补交实验数据,此次修改使书面规则与审查实践相一致。以下案例展示相关实践。
二、审查实践
修改前,是否充分公开,应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依据;申请日后提交的实施例和实验数据不予考虑。
修改后,充分公开仍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为依据。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应予审查,但其证明的技术效果,必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申请公开内容中得到的。
虽然该规定位于充分公开章节,也适用于创造性等其他审查问题。补交数据不是原申请文件的一部分,因此必须通过技术效果与原申请形成内在联系。能够从公开内容中得到技术效果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情形一:技术效果及支持数据均已公开
说明书明确记载了技术效果及相应实验数据,但这些数据未必直接比较发明与审查中后来引入的对比文件。申请人可以有针对性地补充对比数据,证明本申请显著优于对比文件。这些数据可以证明从原公开内容中已经能够得出的技术效果。
案例一:2015年1月22日第85462号复审决定;申请号CN200980118768.6。
权利要求1涉及治疗肺癌的试剂盒,包括含有1—25毫克/日偏亚砷酸钠的第一组合物,以及含有3—100毫克/平方米顺铂的第二组合物。
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三氧化二砷治疗癌症,包括将其与已知治疗药物结合治疗实体瘤,明确提及顺铂和肺癌。对比文件2公开了含有偏亚砷酸盐的药物组合物,用于治疗恶性肿瘤,尤其是恶性实体瘤。
请求人提交体内和体外实验数据,证明偏亚砷酸钠与顺铂组合使用具有协同效果;还提交Sujiong Kim博士的声明及研究结果,比较偏亚砷酸钠、顺铂以及二者组合对H292肺癌细胞和PC14E6腺癌细胞的治疗效果。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原说明书已记载体外协同作用的数据,后补数据则证明相同的体外及体内协同作用,因此接受这些数据,并进一步评价创造性。
但复审委员会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上述协同效果,实质区别在于用偏亚砷酸钠替代三氧化二砷,而对比文件2已给出以偏亚砷酸钠治疗恶性实体瘤的启示。因此,驳回决定得到维持。
如果能够提供数据,证明三氧化二砷与偏亚砷酸钠之间的效果存在显著差异,可能有助于说明该替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并非显而易见,从而加强创造性论证。
情形二:技术效果可根据现有技术认识到
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能无需实验验证,即可根据现有技术认识到有关效果。说明书可能只记载效果而没有数据,也可能未明确记载该效果。由于理解该效果不需要实验验证,补交数据通常不会仅因原申请未记载而被排除。
案例二:2014年11月25日第78652号复审决定;申请号CN201010606129.9。
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化妆品组合物,含有2.5%—10%(重量百分比)的一种或多种挥发性直链烷烃,以及一种或多种阳离子表面活性剂,烷烃与表面活性剂的重量比为0.5—1.2。对比文件1公开的比例为1.4,该比例构成区别特征。
申请人提交对比数据,证明其组合物产生的柔软性高于对比文件1的对照组合物。
复审委员会将上述差异归因于阳离子表面活性剂的含量。虽然原说明书没有柔软性测试,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阳离子表面活性剂会影响护发素带来的柔软性。因此,复审委员会接受了数据。
然而,正因为这一效果可以预见,数据并未证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申请仍被认定不具备创造性。这说明,补交数据被接受,并不必然意味着它能实质性支持创造性。
情形三:技术效果需要实验验证
某项技术效果可能既未在原申请中公开,也不能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得出;或者虽有文字表述,却缺乏必要的实验验证。
如果该效果只能通过实验确立,审查员可能认定公开不充分。此时,即使原说明书提及该效果,补交数据也可能不被接受。
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第1878号行政上诉案件,判决日期为2016年9月27日;申请号CN200580023071.2。
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制备化合物(III)及其盐的方法:在钯化合物、铜化合物、磷化合物和碱存在下,使化合物(I)及其盐与化合物(II)反应。
铜化合物的用量为每摩尔化合物(I)使用0.001—0.2摩尔。钯化合物为醋酸钯、氯化钯或氢氧化钯;铜化合物为溴化亚铜、碘化亚铜、氯化亚铜或醋酸亚铜。
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增加了铜化合物,并限定其种类和用量,而对比文件1未使用铜化合物;还对作为芳基或杂芳基硼酸衍生物的化合物(II)作出了更具体的限定。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此类反应中使用铜及亚铜化合物作为助催化剂的启示。
申请人提交申请日后的数据,证明反应速率提高且副产物减少。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提高反应速率的效果未记载于原申请中;原申请记载的高收率,并不必然意味着高反应速率。因此,补交数据未被接受。
需要实验验证的技术效果,无论是否有文字表述,都必须由原申请的实际公开内容支持。如果缺少对应数据,或者数据与所述效果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补交数据通常难以证明预料不到的效果。如果原说明书已经记载反应速率数据,申请人的处境会更有利。

三、结论
补交数据要被接受,其证明的技术效果必须能够从原说明书中得到。数据可以加强原有公开,但不能补入原申请中不存在、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现有技术认识到的效果。这些规则防止申请人通过事后补充证据获得不当保护,损害公共利益。


